
药店的调研报告15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店的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店的调研报告1(一)关于药店的选址:
药品零售药店选址的资金投入大,且长期受到约束。即便企业为追求投资最小化选择租赁的方式,而不是购买土地自己新建,投入仍然很大。除在合同期内需要支付租金以外,投资商还需在照明、固定资产、门面等方面投入。如果位置不太理想,租赁期通常短于5年。如果位于闹市区商业中心,租赁期则往往为5年 -10年。位于市中心的药店的租赁期甚至长达30年。
药品平价超市的单店规模较大,不可能轻易搬迁,也不太可能轻易改换经营方式。由于位置固定,资金投入量大,合同期长,药店选址是平价大药房零售战略组合中灵活性最差的要素。相比之下,广告、价格、顾客服务、产品及服务种类都能够随着环境的变化迅速地做出调整。
如果一家单店搬迁,会面临许多潜在问题:首先,可能流失一部分忠诚的顾客和员工,搬迁距离越远,损失越大;其次,新地点与老地点的市场状况不同。可能需要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再次,药店的固定资产及装修不可能随迁,处理时如果估价不当,也会造成资产流失。
平价大药房选址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选择经济发达的城镇:
选择经济发达,居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是兴建超市的首选地。这些城市人口密度大,人均收入高,医疗单位密集,需求旺盛,工商业发达,药品超市在当地有较高的发展前景。
考虑连锁发展计划:
平价大药房设立门店要从发展战略,通盘考虑连锁发展计划,以防设店选址太过分散。平价大药房门店分布要有长远规划,并且具有一定的集中度,这利于总部实行更加精细科学的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每一个门店的设立都要为整个企业的发展战略服务。
独立调置门店:
平价大药房在调置门店时,如果没有充分的把握,一般不应与其他同类大型零售店聚集在一起。在选址中要注意与其他大型药品超市保持一定的距离,至少平价大药房与它们之间在核心商圈不能重叠,以免引发恶性竞争,导致两败俱伤。
选择城乡结合部:
我们必须开发远离市中心的城乡结合部,或在次商业区或新开辟的居民区中,在该药店周围要有20-30万人的常住人口。该地点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低廉。该地点土地价格和房屋租金要明显低于市中心,土地价格一般为市中心的1/10以下,这样减少了超市投资,降低运营成本,为平价大药房药品超市的低价格销售创造条件。
(2)交通便利。有利于消费者前来购物,又要有利于药物运输和药品吞吐,值得注意的是,仓储式平价药房在选址中对交通便利
性的要求大大高于其他药品超市,即要具有交通运输的高速性,辐射性和枢纽性,如果不具备这几个条件,会明显减小它的商圈半径,影响商品销售额。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市拓展延伸的轨迹相吻合,这样由于城市的发展会给仓储式药品平价超市带来大量客流量,降低投资风险。
(二)关于药店经营:
1.乐于为人服务
于所有的零售药店来说,尽管竞争的对象不同,但是要想增加营业额,店方就必须提供超越药品之外的服务。一个药店经营高手对这点体会最深:
生意兴隆的秘诀是优质的药品质量与优良的服务相辅相成!
药品零售是在店员与顾客之间进行的,而这双方都是人。人是感情动物,具有敏锐的感受性。因此在进行销售时,一定要洞悉顾客的心理,打动顾客的心弦,这才算是进行了“服务”!
药店的服务内容,大致可分为销售前服务、销售中服务和销售后服务三个阶段,也可称为售前服务、卖场服务和售后服务。搞好这三种服务就是能全方位为顾客服务,店里生意自然会兴隆。
所谓售前服务是指开始营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店内的销售工作、药品的标价、补货、药品陈列等项内容,以及指导店员有关药品知识或接待顾客的方法等。
为了要让顾客感到满意,营业前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做好这些工作对于促进营销大有裨益,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卖场服务是指顾客在进入药店后,到离开药店之间店方所提供的服务。这类服务包罗甚广,从向顾客问好到药品介绍都是。卖场服务是顾客感受最直接、最真切的服务,店方尤其要注意搞好。
售后服务则指在药品销售出去之后,店方为顾客所提供的追加服务。
这类服务包括处理赔货、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如果做得到家。客人们会因为得到这些“额外的”服务而欣喜万分。
药店经营者一定要牢记:
要从售前服务、卖场服务和售后服务三个方面全面地为顾客服务!
备齐软硬件设施
服务体系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分为硬服务和软服务。
所谓硬服务,就是指有形服务。它能让人一目了然。它包括物质上和金钱上的两种服务。
物质上的服务包括药品的质量上乘,销售的设施齐全,引入名优特药品,店铺必装,设置停车位,散发广告传单等;而金钱上的服务是指提供折价促销,赠品促销等让利酬宾的方法。
硬服务在增加营业额的方面能起到强攻的作用;不论物质上的服务或是金钱上的服务都能让顾客心动,药品齐全使人感到便利,店铺装修得体使人感到气氛温暖,若是价格再能实在,则买起来更让人高兴,但是硬件设施谁都能备齐,它并不能使你在竞争中占优势。
药店经营者必须懂得,要在硬服务到位的情况下花大力气改善药店的软服务! 软服务不但可以弥补硬件设施上的不足,而且对增加业绩有实际的效益。
软服务即无形服务。它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心情服务”和“信息服务”
所谓“心情服务”是指人与人之间彼此关心,也就是店方让顾客心动的方法。
这些服务很难通过训练手册,指示,命令来做到,而是靠店员本身能真心为顾客着想来实现。
人类越进步,人的活力的频率就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心灵就越疏远,人也就越渴望得到真情。店方若能大力加强心情服务,在茫茫人海之中给顾客一份真情,那顾客一定会对它更为贴近的。
“信息服务”是指店方适时地为顾客传达或报导一些相关信息。
具体地说,它可以绘制一些广告牌,辟出一些宣传栏,介绍药品特征、性能、使用方法等。在接待客人的过程中,店员也要学会给客人提供相关的信息。
在加强软硬服务的过程中,店方一定要注意销售的目的是为了使顾客感到便利、安心、满足,只要秉持这种想法,相信顾客也会很坦然地听店员的解说,接受店方的服务的。
药店经营者必须牢记:一定要千方百计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加强服务,以增加营业额,但绝对不要试图去左右顾客的购买意思!
抓住顾客的.品味
药品零售 ……此处隐藏23846个字……;
二是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三是认识有偏差,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普遍存在认为通过了gSP认证就可以等到下一次换证的错误观点,重经营,轻管理;
四是未严格坚持用gSP标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均有不同程度滑坡;
五是从业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未经许可。
四、有关政策建议:
(一)基层农村药店开办条件做适当调整。
一是放宽人员资质要求,特别是企业人员发生变更时;
二是调整培训层级,由县局组织培训,资料由市局指定,以方便基层农村药店,降低经营成本。
(二)完善调整gSP认证有关条款:
第一,建议对现行的gSP条款进行量化分类,以便与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结合实际不同程度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管理,即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等。为此,笔者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必要对现行的药品零售企业gSP条款进行量化分类,制定与基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相配套的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建议对现行gSP条款进行修订,使其能更好地规制基层农村药店。基层农村药店大多属父子店、夫妻店、姊妹店等,在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与gSP认证条款大多不符,因而执行起来常会“打折”或“走样”,甚至会出现某一人集老板、质量负责人、验收员、质量管理员、养护员、营业员等“职位”于一身的现象。即使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由于其质量意识淡薄,对质量管理体系及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也很难做到位,所做的都是一些应付检查的工作,未能从根本上真正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笔者建议应在gSP修订时,增加对药店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岗位技能考核评定的规定。
第三,建议“淡化”相关记录。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不外乎就是要求企业加强“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投入,以便更好地确保药品经营质量。但是根据基层农村药店的现状,笔者认为可“淡化”药店内部人员培训、陈列养护、制度考核、温湿度监测等记录,强化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尤其要强化对问题药品和可疑药品的验收记录,重点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过程,注重现场检查评定效果。
第四,建议规定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检查评定要求。对基层农村药店而言,其执行gSP的各项规范是认证的关键,但是现行gSP条款繁多,前后重复,若每款规定都执行,势必给零售药店和gSP检查人员有避重就轻适用条款的可乘之机。加之零售药店与检查人员对gSP规范的认识不统一,对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评定结果造成尺度把握不准确,出现认证结果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笔者建议根据基层农村药店的现状,在修订gSP条款时,应规定一些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检查评定要求,使条款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经营质量管理的可控性。
第五,建议取消建立药品质量档案条款。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006条款规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一般情况下,中小型药品零售企业所经营药品的品种大约在400~1500个左右,按照规定,新开办此类药品零售企业就需要建立400~1500个左右的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而且有的药品很难收集到相应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零售企业根本无法按照规定建立完整的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但是因为条款的需要,质量管理人员只好筛选几个常用品种,复印《中国药典》中收载的质量标准建立药品质量档案。笔者认为,质量标准是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核实药品质量,或是药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时作为法定依据的重要资料,但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来讲,收集药品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档案在实际药品质量管理中的意义不大,此条款应删除。
第六,建议适当放宽人员培训、发证和继续教育的门槛。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501条款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6503条款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认证结果分析,有相当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在这两个条款的检查中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放宽门槛,将培训、发证以及继续教育的工作委托给各个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县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发证以及继续教育工作,这样既能够为省、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减轻压力,而且还能减轻县域药品零售企业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该项条款的执行和落实。
第七,建议药品陈列环境的具体要求应当明确。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7803条款规定:企业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条款中,对库存的药品,有相应的常温、阴凉以及冷藏保管的要求,而对于店堂中陈列的药品应在多少温度的环境下,没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县域药品零售企业绝大多数已不再设置仓库,在实际认证检查中,有的企业仍然按照库房的要求,在店堂内安装空调,对店堂内的温度和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但是有的企业对陈列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的理解不够,仅限于陈列环境是否干净、卫生等。笔者认为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店堂内陈列环境的具体温度和湿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记录,鉴于药品的特性和认证工作的可操作性,建议店堂内的温度以25℃以下为宜。
第八,建议增加药品销售凭证管理内容的条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xx年6月25日下发《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同时对所销售药品的相关信息也要留存备份。因此认证条款中应当增加药品销售凭证管理内容的条款,及时与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规和规定接轨。《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已经执行了6年时间,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除了对药品销售管理有新规定外,对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店堂和仓库的面积、仓库的设置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方面,也都较几年前有了新的要求,认证条款也应当相应调整。对试行标准中一些认证检查条款前后重复,应当整理合并;由于区域经济条件以及药品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别,在制定认证标准中也应充分考虑,切合实际划分等级。总之,为增强认证检查的可操作性和认证后零售企业良好管理的延续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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